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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民股份股票代码:300345收购人:欧阳少红通讯地址/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 569 号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 001 号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收购报告书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华民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民股份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华民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132,000,000 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4.16 元/股,欧阳少红女士出资现金 549,120,000.00 元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收购人欧阳少红女士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将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欧阳少红女士已承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且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本次发行并同意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五、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内容,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八、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26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本报告书、本报告、收购报 指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告书公司、上市公司、华民股份 指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湘晖鸿、一致行动人 指 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欧阳少红女士发本次发行 指 行 132,000,000 股面值 1.00 元的 A 股股票的行为 欧阳少红女士以现金认购华民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本次收购 指 股股票的行为股东大会 指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指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司章程》 指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欧阳少红基本情况姓名 欧阳少红性别 女国籍 中国身份证号码 430524196910******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通讯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通讯方式 0731-82882888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否 (二)欧阳少红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欧阳少红女士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现任职务 主营业务 注册地 单位存在产 权关系珠海市建鸿达 1997 年 5 月 广东省珠海 直接持有 监事 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至今 市 28.96%股权湖南华辰营销 湖南省长沙 直接持有 至 2022 年 6 事、法定代 策划、代理、销售;策划有限公司 市 30.00%股权 月 表人 广告的设计、制作 通过湖南建湖南建鸿达酒 执行董事兼店管理有限公 总经理、法 至今 务 市 开发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 司间接持股 经理、执行北京建鸿达投 2012 年 5 月 直接持有 董事、法定 企业策划 北京市资有限公司 至今 30.00%股权 代表人湖南建鸿达实业集团有限公 投资管理 至今 法定代表人 市 30.00%股权司湖南纳菲尔新 2017 年 9 月 董事长、法 合 金 电 镀及 相 关 湖南省长沙 直接持有材料科技股份 至今 定代表人 材料、电子产品、 市 1.43%股权 是否与任职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现任职务 主营业务 注册地 单位存在产 权关系有限公司 机 械 产 品的 技 术 研究、生产、销售 及相关技术服务 通过湖南建潇湘资本集团 2017 年 12 湖南省长沙 鸿达实业集 董事 投资业务股份有限公司 月至今 市 团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湖南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 监事 月至今 建房产销售、租赁 市 3.43%股权公司湖南建湘晖鸿 直接持有产业投资有限 投资业务 100.00% 股 至今 定代表人 市公司 权 本次发行完 成后,直接 持有华民股湖南华民控股 董事长、总 耐磨材料、PIP 产 份 22.85%股集团股份有限 经理、法定 品、光伏材料等新 权,通过建 至今 市公司(300345) 代表人 材料业务 湘晖鸿间接 持有华民股 份 15.28%股 权湖南红宇智能 2021 年 11 董事长、法 金 属 表 面处 理 及 湖南省长沙 华民股份控制造有限公司 月至今 定代表人 热处理加工(PIP) 市 股子公司湖南骏湘资本 2021 年 11 执行董事、 湖南省长沙 华民股份全 投资业务管理有限公司 月至今 法定代表人 市 资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 云南省大理技(云南)有 白族自治州 至今 定代表人 新材料业务 股子公司限公司 祥云县 (三)欧阳少红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欧阳少红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欧阳少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作为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之外,欧阳少红女士主要的对外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产业投资、 高科技产业投资。(限以自有合法资金 (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 湖南建湘晖 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 有限公司 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 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投资管理、国 内贸易;板卡的生产、加工及产品封装。 湖南建鸿达 持股 30.00%,其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 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 限公司 65.00% 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北京建鸿达 持股 30.00%,其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司 70.00%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持股 3.43%,湖 湖南建鸿达 南建鸿达实业集 房地产开发及自建房产销售、租赁;销 团有限公司持股 售建材、电器。 有限公司 持股 30.00%,湖 湖南华辰营 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广 南建鸿达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持 公司 胶)的销售。 股 70.00% 深圳前海潇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 湘聚丰壹号 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以上各项 持有 11.11%的合 伙权益 业(有限合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伙) 方可经营) 新疆贯喜君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 悦股权投资 持有 6.25%的合 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 有限合伙企 伙权益 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 业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注册资本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活动) 珠海横琴海 捷卓越股权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 持有 4.24%的合 伙权益 业(有限合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伙)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 新疆贯喜君 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 鸿股权投资 持有 3.32%的合 有限合伙企 伙权益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业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 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 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北京北后溢 久投资中心 持有 3.00%的合 (有限合 伙权益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伙) 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长沙潇湘致 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 信私募股权 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 持有 2.00%的合 伙权益 业(有限合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伙)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水污染治理;环保工 程设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总承 包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设 计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收集、贮 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限分支机构); 深圳永清水 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文服务;污水处 公司 水供水;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水处理设 备制造;环保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进 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不得从事吸 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 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注册资本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金电镀及相关材料、电子产品、机械 产品的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及相关技 湖南纳菲尔 术服务;化工原料、金属材料的销售; 新材料科技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股份有限公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 司 品和技术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 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文化艺术交流 活动的组织;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会议、 展览及相关服务;图文制作;摄影服务; 广告发布服务、制作服务;广告设计; 旅客票务代理;雕塑工艺品设计;日用 湖南华希文 百货、照相器材、针棉纺织品、工艺品、 珠宝首饰、玩具、服装、鞋帽、箱包、 公司 化妆品、灯具、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 家用电器的零售;文体用品、电子产品、 办公用品、清洁用品、玻璃制品销售; 饮料及茶叶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 持股 28.96%,其 珠海市建鸿 五金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国内贸 达有限公司 易代理;日用家电批发;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欧阳少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欧阳少红女士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建湘晖鸿基本情况公司名称 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欧阳少红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24MA4Q9FK99M成立日期 2019 年 2 月 22 日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 001 号营业期限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69 年 2 月 21 日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情况 欧阳少红持股 100.00%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产业投资、高科技产业投资。(限以自有 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经营范围 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 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 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讯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 001 号联系电话 0731-82882888 (二)建湘晖鸿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湘晖鸿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欧阳少红女士持有建湘晖鸿100.00%股权,为建湘晖鸿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少红女士的基本情况详见“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之“(一)欧阳少红基本情况”部分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华民股份的股权外,建湘晖鸿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少红女士主要的对外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情况详见“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之“(四)欧阳少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部分内容。 (三)建湘晖鸿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建湘晖鸿成立于2019年2月22日,目前主要业务为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产业投资、高科技产业投资。 建湘晖鸿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85,609.41 85,603.94 85,897.67 净资产 3,567.26 4,787.68 7,281.23资产负债率 95.83% 94.41% 91.52% 项目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1,220.42 -2,493.55 -2,718.77净资产收益率 -29.21% -41.32% -37.34% 注:2019年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经湖南湘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四)建湘晖鸿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湘晖鸿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建湘晖鸿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湘晖鸿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欧阳少红 董事长 430524196910****** 中国 湖南省长沙市 否 罗锋 董事 432622197311****** 中国 湖南省长沙市 否 曾树涛 董事 450311198004****** 中国 湖南省长沙市 否 廖朝晖 总经理 430102196707****** 中国 湖南省长沙市 否 周小平 监事 430211197510****** 中国 湖南省长沙市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建湘晖鸿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湘晖鸿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少红女士均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欧阳少红女士持有建湘晖鸿100.00%的股权,为建湘晖鸿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建湘晖鸿担任董事长。本次发行完成前,建湘晖鸿持有华民股份的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欧阳少红女士与建湘晖鸿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欧阳少红女士与建湘晖鸿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欧阳少红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并基于支持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决定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近年来,受国家宏观政策与市场环境的影响,公司目前经营业绩维持在较低水平。为增强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生产研发、市场开发布局和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持续投入资金,公司对长期流动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有效地缓解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压力,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欧阳少红女士承诺,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华民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收购方式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发行前,欧阳少红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控制的建湘晖鸿持有公司88,259,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1%,建湘晖鸿为公司控股股东,欧阳少红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32,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445,595,483股增加到577,595,483股。欧阳少红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32,000,000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2.85%,建湘晖鸿持有公司88,259,100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28%,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湘晖鸿变更为欧阳少红女士。本次发行完成后,欧阳少红女士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8.13%,欧阳少红女士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二、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认购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欧阳少红女士,且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三)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32,000,000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11月20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未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欧阳少红女士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七)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53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八)募集资金验资告》(天职业字[2022]46398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2年12月12日止,华民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欧阳少红女士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2,000,000股,面值为 每 股人 民币 1元 ,发 行价 格为 每股 人民 币 4.16 元, 募集 资金 总额 为人 民 币 、证券登记费124,528.30元(不含增值税)及印花税135,722.92元,共计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364,024.7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2,755,975.21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32,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410,755,975.21元。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主要内容有限公司与欧阳少红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涉及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公司):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欧阳少红 签订时间:2021年11月19日 欧阳少红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股份认购的数额、价格及支付方式 认购人拟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32,000,00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若发行人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有权于本协议签署后根据其实际融资需求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予以调整,认购人按照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P1,则: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D)/(1+N)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认购人同意按确定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认购价格*认购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认购人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收到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照认购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将认购款划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限售期安排 认购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认购人将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限售事宜。 认购人取得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允许,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先决条件: 上述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四、收购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华民股份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持股情况 质押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质押数量(股) 质押比例 欧阳少红 132,000,000 22.85% - - 建湘晖鸿 88,259,100 15.28% 88,259,100 15.28% 合计 220,259,100 38.13% 88,259,100 15.28% 除上述情形之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收购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不存在除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利益补偿安排,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一、本次收购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收购人欧阳少红女士以现金人民币549,120,000.00元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132,000,000股股票。二、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欧阳少红女士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拟以本次发行的股票质押融资的安排,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或直接间接使用华民股份及其利益相关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华民股份及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发行前,欧阳少红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控制的建湘晖鸿持有公司88,259,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1%,建湘晖鸿为公司控股股东,欧阳少红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32,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445,595,483股增加到577,595,483股。欧阳少红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32,000,000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2.85%,建湘晖鸿持有公司88,259,100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28%,本次发行完成后,欧阳少红女士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8.13%。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欧阳少红女士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触发欧阳少红女士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欧阳少红女士已承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且上市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本次发行并同意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欧阳少红女士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合计 445,595,483 100.00% 577,595,483 100.00%三、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已经聘请法律顾问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详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变动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申请事宜之专项核查意见》之“四、核查意见”。 第六节 后续计划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本次收购不涉及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华民股份主营业务或者对华民股份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后续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后续需要调整相关人员,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并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选举产生;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用。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改变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具体计划或方案。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具体计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七、其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单方面提出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完全分开,上市公司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被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上市公司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五个方面的完整及独立。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收购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已就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承诺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不会利用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承诺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本承诺函在欧阳少红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果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承诺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所作保证及承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收购人关联方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如下: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80.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湖南建鸿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鸿达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使用自有资金5,600.00万元收购建鸿达集团持有的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80.00%股权。 收购人欧阳少红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持有建鸿达集团30.00%股权,并担任建鸿达集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其配偶刘平建先生持有建鸿达集团65.00%股权;公司董事罗锋先生持有建鸿达集团5.00%股权,并担任建鸿达集团总经理;公司监事谭忠明先生担任建鸿达集团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收购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80.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7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关联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相关人员自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收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董事会决议日(即2021年11月19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二、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相关人员自查,自本次收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董事会决议日(即2021年11月19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相关人员自查,自其任职建湘晖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至本次收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董事会决议日(即2021年11月19日),建湘晖鸿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收购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华民股份,供投资者查阅。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 欧阳少红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阳少红 律师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黄纯安 经办律师: 宁华波 经办律师: 陈阳(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页) 收购人: 欧阳少红(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阳少红附表 收购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湖南省长沙市股票简称 华民股份 股票代码 300345 收 购 人 注 册 地 / 湖 南 省 长 沙市收购人名称 欧阳少红 住所 雨花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有 ☑ 有无一致行动人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无 □ 收购人是否为上收购人是否为上市 是 □ 是 ☑ 市公司实际控制公司第一大股东 否 ☑ 否 □ 人 收购人是否拥有 是 □收购 人是否对 境 是 □ 境内、外两个以 否 ☑内、境外其他上市 否 ☑ 上上市公司的控 回答“是”,请公司持股 5%以上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制权 注明公司家数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收购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收购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本次披露前,欧阳少红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控制的建湘晖鸿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有公司 88,259,1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1%。股份比例 本次发行股票 132,000,000 股,均由欧阳少红女士认购。本次发行完成 后,欧阳少红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32,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本次收购股份的数 股本的 22.85%,建湘晖鸿持有公司 88,259,100 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量及变动比例 总股本的 15.28%。本次发行完成后,欧阳少红女士可实际支配的公司 表决权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8.13%,变动比例为 18.32%。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间及方式 是 ☑是否免于发出要约 否 □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 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欧阳少红女士已承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该等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且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本次发行并同意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 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否 ☑易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或 否 ☑潜在同业竞争收购人是否拟于未 是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否 ☑持收购人前 6 个月是 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收购办 是 □法》第六条规定的 否 ☑情形是否已提供《收购 是 ☑办法》第五十条要 否 □求的文件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金来源 否 □ 是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否 □ 是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否 ☑ 是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 否 □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本次收购涉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通过和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收购人是否声明放 是 □弃行使相关股份的 否 ☑表决权 填表说明: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报告书及其附表。(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收购人: 欧阳少红(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阳少红关键词: 华民股份: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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