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 2012年9月1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2、 《条例》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0年确定的立法项目,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起草,具体由南宁市法制办、青秀山管委会负责起草工作,经过区、市两级立法调研、立法讨论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审议、人大审议等立法程序,最终通过《条例》。《条例》对青秀山保护范围、规划建设审批程序、自然资源保护、景区管理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制定《条例》是自治区为加强对青秀山风景区保护管理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制定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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