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人社秘〔2020〕17号
(相关资料图)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局、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相关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定点企业就业奖补申报审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申领对象
1.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2.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
(二)申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3.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2.63%),省级、市级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
(三)返还标准
单个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费用)的50%计算。
(四)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失业保险费返还”模块,按信息系统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参保关系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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