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进行时 | ​​提升警务保障水平 做好诉讼场所安全保障-天天看点

  • 2023-04-15 07:08:15
  • 来源:大理融媒

▲ 点击上方音频关注节目吧!

4月14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大理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杨凡、苏铭树,和您一起关注:提升警务保障水平,做好诉讼场所安全保障。


(相关资料图)

在法院里有一支特殊的队伍,他们不穿法袍,却身穿警服,他们是法院安全的守护者,他们是庭审秩序的维护者,他们是执行工作的助力者,他们就是司法警察。

杨凡

大理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有:(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外,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苏铭树

大理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法院司法警察安检岗位既是法院形象的第一个窗口,又是法院警务安全保障的第一道闸门。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始终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要求,通过不断提高警务技能素质,增强警务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热忱高效为民服务水平。2022年,司法警察大队对市法院来访人员54320人次进行安全检查,结合其他警务保障措施,保障诉讼场所安全,警务安全“零事故”。

前往法院开展诉讼活动要注意下列人员及物品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第十三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安检作为法院对外的第一道窗口,担负着安全检查、接待引导的重要任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五条规定:

(一)受检人员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二)受检人员应当依次通过安检设备接受人身安全检查;

(三)人工检查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人员,应当在排除疑点后予以放行;

(五)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解除腰带或者脱鞋接受检查;

(六)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重复通过安检设备接受检查;

(七)对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或者其他不宜采用设备检查的受检人员,应当采用手工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八)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由两名以上同性别人员实施;

(九)对女性受检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三)抢夺警用装备;

(四)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六)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

法院严格安检,不仅是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的安全保障,更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和来访群众的人身安全。

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免不了遇到部分带有情绪的当事人,可能存在发生矛盾冲突的隐患,这就需要通过安检来进行把关。所以,法院安检其实是在保护您!

城市进行时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关注方式:

1、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

2、手机下载“蜻蜓FM收音机”“喜马拉雅”等APP可同步收听或回听;

3、数字电视用户,选择“广播”界面,选定“苍洱调频”即可收听。

特别提醒→

我们的部分配图、文字等来自网络,若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望告知,我们将及时删改。

编辑:郭晋恺 向红玉

值周:胡亚玲 杨丹妮

主编:李胜

关键词:

Copyright@  2015-2022 海峡包装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皖ICP备2022009963号-10   联系邮箱:396 029 142 @qq.com